一、婚姻破裂:长期家暴与恶习缠身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
江某保与格泽某智自1994年起共同生活,于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。江某保原为果洛州某医院职工,为维持家庭生计提前退休并创办眼科诊所,诊所收入交由对方管理。格泽某智长期存在酗酒行为,并多次在酒后对江某保实施家庭暴力,伴有打砸房屋、车辆等行为,对江某保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影响。上述情况有派出所报警记录、受案回执、监控录像、损失赔偿凭证及格泽某智本人检讨书等材料证实。江某保曾多次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但均未被受理。
多名诊所员工、邻里、亲属均证实存在家庭暴力与打砸事实。2021年,格泽某智在醉酒后打砸诊所,公安机关出具了受案记录,其本人亦写下书面检讨。双方自2011年起长期分居,经多次民间调解未能化解矛盾,家庭关系已彻底破裂。2015年7月,江某保提起离婚诉讼,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眼科诊所经营权,该诊所为其唯一生活来源。
二、调解程序存在重大瑕疵:流程失范、关键环节失控、文书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
2015年9月10日庭审中,因双方就诊所经营权争议较大,法官当庭明确表示不再主持调解,准备依法判决。2015年10月13日第二次调解仍因诊所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法官明确裁定交由物价部门鉴定后再判决。
但此后案件调解程序出现重大瑕疵。案件处理未能保持应有的中立性与程序正当性。在2015年12月15日进行的第三次法官强制调解中,法院未依法通知原告江某保及其特别授权代理律师赵某辉到场,致使原告和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完全无法参与调解过程,知情权、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实质剥夺。案外人公保某旦在无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,全程参与了调解并对关键事项发表了意见,其与案件承办法官之间存在不当接触,影响了调解走向。在被告已当庭自认无共同债务的情况下,调解结果却确定了2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原告承担,该债务的认定缺乏证据且未经原告质证。此外,被告的合法代理人扎西某让及被告格泽某智实际并未参与该次调解,但调解笔录上却显示由其签收,签收人身份存疑。
经核对,调解笔录与调解书所载多项关键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。例如,记载“原告自愿离婚”、“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”、“原彼告双方及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到场参与假象”等,均与原告本人未到场、从未表示同意该方案的情况完全矛盾。原告是在对文书内容及后果不甚明了,且处境被动的情况下签署的相关文件。
更为关键的是,最终形成的调解书,遗漏了原告起诉状中明确主张的“眼科诊所经营权”这一核心诉讼请求。这一遗漏直接导致在后续长达多年的维权过程中,相关司法部门均以“调解书未涉及此项诉求”为由不予处理,使原告就此项财产权益丧失了后续司法救济的途径。该调解书还存在未列明实际主持调解人员、未载明法律依据及证据采信理由等问题。同时,调解过程及文书中完全未涉及原告曾主张因家庭暴力离婚的事实,而对被告提交的两份寺院文书等证据,未经法定质证程序即予以采信,不符合民事调解的程序规定及证据采信的规定,更没有证据被采信或者被排除的理由说明。
综上所述,该次调解在程序上存在诸多违反自愿、合法原则的情形,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亦存在重大疑问。
三、久拖未决:权益无法兑现,调解文书无法履行,拒不执行事实明确
违法调解书生效后,被告在长达十年间未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任何义务,明确违反拒不执行罪。江某保在后继维权中发现,调解书所涉财产在实际处置中均面临无法过户、无法交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困境。
因长期家暴、财产被侵占、诉求被篡改、维权无门,江某保曾服药自杀,后经抢救脱险。该事实有派出所出警记录、医院抢救记录为证。这一事件,是原违法调解行为对申请人身心造成严重损害、并可能已造成重大社会后果的客观体现,亦是本案需要予以再审审查的重要事由之一。居萨某保眼科诊所是江某保个人出资、个人经营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,是果洛地区重要眼科医疗资源。因调解书中遗漏了其关于诊所经营权的核心诉求,江某保彻底失去生计来源,当地基层眼科医疗服务也受到严重影响。法律明确规定,个体工商户营业权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直接保护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。
2023年,江某保曾申请监督,但其关于程序违法、伪造文书、隐瞒家暴、虚构债务、篡改诉求、自杀未遂后果等核心主张,在当时的审查中未能获得支持。江某保始终坚持其从未参与该次调解、从未自愿放弃任何权利、从未认可其中的财产分割方案,认为调解书所记载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,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。
四、程序瑕疵的后果:争议解决过程中公平性的缺失
本案的核心争议已非财产分割,而在于调解程序存在严重瑕疵,导致事实认定与权利处置不公。具体表现为:法官制作文书时遗漏原告核心诉求,致使其后十年维权方向根本偏差;对家暴等行为未能通过司法有效制止,人身保护令申请亦未获受理。调解过程存在案外人实质参与、代理人签收异常、在无充分证据下确认大额债务等问题。尤为严重的是,此事直接引发了当事人自杀未遂的后果,依法构成应予以再审的重大事由。
程序正义是司法底线,当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与文书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,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被实质剥夺,甚至生命安全受威胁时,该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与公信力已严重动摇。这起历时十年的案件,不仅关系婚姻解体,更折射出公民权利在诉讼中可能面临的严峻风险,以及司法实践在维护程序公正、实现实质正义方面所面临的深刻考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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